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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小区**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至7月初,被告人魏某某在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租房处,多次容留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乙等人证言;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租房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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