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0********,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居住的冷水滩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楼出租房内,容留龚某某、俞某某、彭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彭某某、俞某某、龚某某、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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