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姚某某、杨某某、钟某甲在其承租的用于公司办公的**公寓**号房间内吸食毒品。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姚某某、杨某某、钟某甲、雷某某、李某某、钟某乙在其承租的用于公司办公的**公寓**号房间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姚某某、雷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证人证言。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耘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