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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高中,天津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姚某某、杨某某、钟某甲在其承租的用于公司办公的**公寓**号房间内吸食毒品。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姚某某、杨某某、钟某甲、雷某某、李某某、钟某乙在其承租的用于公司办公的**公寓**号房间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姚某某、雷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证人证言。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耘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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