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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路**商住楼**单元**楼。因本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住于叙永县**镇**商住楼**单元**楼的房屋内多次分别容留王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屋的客厅内容留王某某、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

2.2019年8月12日2O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屋的客厅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

3.2019年8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屋的客厅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

4.2019年8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屋的客厅内容留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

5.2019年8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屋的客厅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直波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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