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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镇**村**号,住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与赵某某认识后,在其所租住的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3次。

1、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和赵某某在魏某某所租住的位于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由赵某某提供冰毒(甲基苯丙胺)和吸食工具,被告人魏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共同吸食冰毒。

2、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和赵某某在魏某某所租住的位于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由赵某某提供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魏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和赵某某在魏某某所租住的位于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由赵某某提供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魏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共同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在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世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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