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租住梅州市梅县区****巷**号**楼***房。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巷**号**楼***房内,分别容留蓝某某、黄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四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蓝某某从梅州市五华县带着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魏某某租住地,接着又叫来黄某某,随后三人在魏某某租住地一起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初至8月27日,黄某某先后三次在购买到甲基苯丙胺后,去到被告人魏某某租住地,随后两人一起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31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魏某某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巷**号**楼***房的租住地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吸毒工具自制冰壶1个、烟嘴3只及吸管1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场所,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秋红
检察官助理:罗惠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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