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4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路**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月份以来,在隆回县**路15号魏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8日中午,在隆回县**路15号魏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魏某某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2月1日下午,在隆回县**路15号魏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魏某某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在隆回县**路15号魏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魏某某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强制隔离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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