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在本溪市明山区**号楼**单元**楼**号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于2019年7月23日10时许,在相同地点,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7月23日12时许,在相同地点,容留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吸毒工具;2.书证:指认照片、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辨认被告人魏某某等;搜查笔录:搜查被告人魏某某家中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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