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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醉酒无故砸坏他人停放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镇**路边的小汽车,**派出所接报警后,值班民警冼某某带领2名辅警共3人出警到**门前现场依法处置砸车违法行为。被告人魏某某不听从出警民警现场处置要求,并不断用语言辱骂民警。在民警冼某某向报警事主了解情况时,魏某某借助酒意暴力袭击民警冼某某头部,致使其所戴眼镜掉落。后**派出所增援民警赶到,在控制魏某某过程中遭到魏某某暴力反抗并将出警人员吴某某警裤扯烂。魏某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办案区后,辅警罗某某执行派出所值班领导工作安排对魏某某进行监管。魏某某先对辅警罗某某语言辱骂,后用脚踢其裤裆靠右大腿内侧,致其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随即被在场民警制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冼某某额部未检见损伤、罗某某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及前科资料、出警经过、事件单、人民警察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罗某某提供的病历材料、光盘来源说明、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冼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孙某某、冉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吴某某、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及派出所办案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暴力抗拒抓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闽粤

检察官助理  卢婉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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