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荆州路**店嫖娼时被群众举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东岳路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辅警熊某某出警至现场。魏某某欲逃跑时不慎从该店门口台阶处摔倒在地,民警陈某某上前对其进行控制,魏某某拒不配合,用头、肩部冲撞陈某某,将其撞倒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陈某某左肩关节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宁晓颖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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