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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厂单身宿舍。因嫖娼于2019年8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12天。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荆州路**店嫖娼时被群众举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东岳路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辅警熊某某出警至现场。魏某某欲逃跑时不慎从该店门口台阶处摔倒在地,民警陈某某上前对其进行控制,魏某某拒不配合,用头、肩部冲撞陈某某,将其撞倒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陈某某左肩关节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晓颖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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