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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铺**号。被告人魏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1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40分许,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民警周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五福家园苏果超市,一男子喝多了,和保安打架”。民警周某某处警至现场后,将涉嫌打砸超市物品的被告人魏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过程中,魏某某在栖霞派出所停车场内用拳殴打了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周某某左脸颊一下,导致周某某左脸颊处轻度肿胀,面部软组织挫伤。魏某某被带至该派出所候讯室后,踢踹候讯室玻璃门,并用脚踢踹了在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吴某某腿部一下。

事发后,民警周某某报警,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至栖霞派出所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病历、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26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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