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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4********,汉族,高中,司机,河北省鹿泉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镇**小区*-*-****,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2时23分许,在青州市**道处,潍坊高速交警刘某某带领辅警季某某、史某某在检查过往车辆时,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的红色六轮轻型货车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并驾车顶撞执勤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19年9月10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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