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3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滨路派出所民警尹佳伟、赵建君在处理福寿里1栋4单元101室的一起警情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对民警尹佳伟、赵建君进行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尹佳伟、赵健君的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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