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02********,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滁州市**局**处**中队长,住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某通过QQ从彭某甲(已判决)处,分别以550元购得一套建设银行卡,650元购得一套中国银行卡,每套均含银行卡、银行卡对应的身份证、u盾、绑定手机SIM卡各一张,彭某甲将两套银行卡通过物流发送给魏某某,魏某某使用购买的两套银行卡用于自己炒外汇开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材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乙、彭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购买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领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纳新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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