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18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8年2月28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9日至2018年2月28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经本院2018年3月9日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3月10日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7日14时许,魏某某到位于威宁自治县哲觉镇大桥村大桥组,欲给安葬于山上的父亲坟墓上坟;在按民间风俗上坟的过程中,魏某某点燃事先准备的鞭炮,后因风势过大扑火未果,造成森林火灾。
经威宁自治县林业局勘验:该火灾范围涉及林地4个小班,总面积9.9003公顷(其中地方公益林8.8962公顷,1个小班;商品林1.0041公顷,3个小班),优势树种为云南松。重度烧毁林木积蓄约为90.56立方米,约占总蓄积10%;中度烧毁林木蓄积约181.12立方米,约占总蓄积20%,其余为一般烧伤,约占总蓄积70%。
2018年2月19日,哲觉镇派出所电话通知魏某某家属,后魏某某主动到哲觉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相关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森林面积9.9003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魏某某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魏某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德正
2019年7月17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侦查卷一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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