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乡**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0年2月22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3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从河南省第三监狱解回,并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濮阳市城区,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路虎发现4型汽车为名,让被害人李某某与其经营的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并向其支付购车首付款53万元,被告人魏某某后以让被害人李某某从银行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购车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以所购路虎发现4型汽车作抵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贷款58.9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魏某某将其中的33.9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8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因李某某未及时归还贷款,银行要扣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将所购路虎发现4型汽车(价值48万元)交给其,被告人魏某某后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借款30万元,王某某又将该车卖给宁某某。案发后,路虎发现4型汽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人员信息、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明、侦破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准予解回罪犯的函、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调取的借条复印件、反担保合同、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艳蕊

检察官助理:颜  云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