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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董塘金城商场路段时,遇到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粤D8S****牌轿车正在拐弯,被告人魏某某进行转向避让及刹车时摔倒,导致其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与粤D8S****牌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魏某某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民警于同日到医院核实被告人魏某某身份。

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00ml。

2020年2月11日,在值班律师张灿虹见证下,被告人魏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材料等;

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魏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朝洛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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