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3日18时47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吉******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隆达世纪大街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2019年 3月15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 3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力强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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