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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321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4月25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3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燃油摩托车在龙江县**镇**村通往龙江县**镇**村的水泥公路上行驶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7mg/ml。

经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在龙江县杏山镇**村通往龙江县杏山镇**村公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诊断书、情况说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魏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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