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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93********,汉族,四川自贡人,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Z****小型轿车由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方向往马吃水方向行驶,00时46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西山路露水湾停车场门前道路时,与道路中央隔离花台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隔离花台受损的交通事故。路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魏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9.9毫克/100毫升。经过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了道路中央隔离花台所有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⑤自贡市路政设施管理处出具的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花台损失的证明等。

二、证人陈某某 、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六、被告人魏某某被挡获及抽血视频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9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责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光盘2张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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