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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兴安盟****中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30分,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尼桑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科右前旗**西街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0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20年4月2日 

1.被告人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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