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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某某**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尤某某**镇**村**号陈某乙住宅内喝了一些酒。同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陈某乙在坂面镇上的一家卤味店内喝了一些酒。同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坂面镇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尤某某省道S215线92km+720m路段时,碰撞前方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甲停放在路面上的闽******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被告人魏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同日20时33分,被告人魏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7月15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54mg/100ml。同年7月20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取得尤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和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院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文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镇**村**房(联系电话:1332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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