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村村部前路段时与路右车道上堆放的土堆发生碰撞后摔倒,造成魏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9.84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2020年5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现场调查记录表等;
证人证言:朱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79.8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黄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