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2********,汉族,初中肄业,住登封市卢店镇**沟**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少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岳办事处蛟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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