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甘谷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像山镇杨赵村杨赵路甘谷县客运中心路段时摔倒在地,致魏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魏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9.91/100ml。经认定,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审查起诉中,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尚未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根定

检察官助理:巩燕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谷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