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00时23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登县胜利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关镇政府门口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赶赴现场处置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魏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1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升/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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