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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241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县**乡**行政村****号,村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22时23分,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275WF的小型汽车,沿敬贤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敬贤大街与崇业路丁字时,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检测者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润安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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