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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5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时2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N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爱南路路段(途经惠阳高速公路和深汕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4.6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有上高速公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4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单元**,联系电话:138*******,保证人洪某某,联系电话:1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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