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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农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三亚市**农场**队自己家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0****”的“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南田市场往藤桥镇方向行驶。当魏某某驾车行驶至海棠区223国道藤桥东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其呼气检测疑似酒驾。执勤民警随即将魏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海棠区**农场**队,联系方式:1380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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