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59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车驶离南昌县蒋巷镇府前路夜宵城院子时,撞到停放在该夜宵城院内赣A*****小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后赣A*****小车车主报警,民警出警现场后将魏某某带走并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238.43mg/100ml。
事故发生后,魏某某赔偿了赣A*****小车车主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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