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3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X****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408县道22公里3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检察官:宋 梅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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