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粤AD2****号牌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出杨赤北215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一商铺发生碰撞,致商铺玻璃门等损坏,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商铺人民币37661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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