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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中共党员,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7********,汉族,初中学历,农民,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15时许,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济南市长清区沿长西路向西行至济平干渠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9±8.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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