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庄**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接到网络外卖送货订单后,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市中区**路“**”川菜馆出发,沿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与网络订单人员发生纠纷,遂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通知交警到场处理,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8mg/100ml。
同年5月2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魏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6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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