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219线乃林镇田润车行门前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蒙D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87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 、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3280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对方谅解并赔偿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