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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94********,汉族,中专,乐亭**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B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港开发区乐港路与新沿海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步检测,被告人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70mg/100ml。被告人魏某某对醉酒驾车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法院

检察员:李志喜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所,联系电话1769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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