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瑞丽市**路**道交叉口处,被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752****。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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