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澜沧县糯扎渡镇往澜沧县城方向行驶,14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昆孟线K905+400M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15时20分,民警将魏某某带到澜沧县东方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于当日聘请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46mg/100ml(≥80mg/100ml,己达醉酒阈值),属于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周某某400元的损失,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驾驶员、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和解协议、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及告知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社自家中,联系电话:1512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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