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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高密**街**号易飞科技。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人民大街行驶至**东侧,与顺行车辆鲁******号轿车发生刮擦。经鉴定,魏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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