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阿克苏市火车站旁**菜馆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饮150 克左右白酒,于当日22 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新N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门口行驶至**路**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98mg/l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晓燕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 1302250**** 。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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