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2********,仡佬族,群众,本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住址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9月2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双龙谷脚镇其女朋友家吃饭。其间,魏某某喝了约四两白酒。吃饭后开车回家过程中其女友因怀孕吐了,于是换成魏某某驾驶。当日22时50分许,魏某某驾驶贵AZ****号小型汽车搭载其女友王某某从谷脚镇往中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龙大道1公里处(快速路)时,被设卡公安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4mg/100ml。后被公安交警带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市快速道路规划图;
2.证人证言: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606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检察官助理 郭 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0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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