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村**号**单元**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时59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10.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检察官助理:王楠欣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19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3.监管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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