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4〕10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从秀屿区笏石镇往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方向行驶,途中与一辆中巴司机发生互殴,东峤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有醉酒嫌疑。经鉴定酒精浓度为102.5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到秀屿区公安分局东峤派出所投案,之后被移交给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
5、诉讼文书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林 琪
检 察 员:张似凡
2014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莆田(联系电话:1386099****)。
2、移送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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