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青龙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由秦皇岛市青龙县驾车顺秦承高速到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海港区海阳路与102国道交叉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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