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青龙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由秦皇岛市青龙县驾车顺秦承高速到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海港区海阳路与102国道交叉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