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8********,蒙古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路**号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桥头处时被科右前旗巡逻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华

检察官助理:刘利斯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