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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7********,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为福鼎市,户籍地、住址为柘荣县**乡**村**巷**号。2017年4月21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柘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荣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从柘荣县双城镇柳城南路行驶至河滨东路115号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浙******号小型轿车照片。

2.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社区服刑人员材料、柘荣县司法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6.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500****。

2.案卷材料贰册、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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