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81963********,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高中文化,水产养殖户,住湖北省汉川市**村**大队**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鄂K2****三轮摩托车,从汉川**农场出发前往汉川**村,行驶至汉川市**交警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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