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鄂A****F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由汉阳区往东西湖方向行使,当车行至长丰桥上桥段时,撞上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鄂A****3号小型客车的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8.95mg/100ml。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在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44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指认笔录;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7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2766****。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共95页(内附现场查获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