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0“大众”小型轿车沿汉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伍家岗区汉宜路段时,被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伍家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魏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进一步提取魏某某血液样本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值为154.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维
检察官助理:宋健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宅,联系电话139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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