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22 日04 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仙桃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电子称”门前路段时,与龚某某驾驶的鄂M****7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龚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魏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查获。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46.35mg/100 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龚某某损失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